家住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镇的杨德富因唆使两未成年人实施抢劫,近日,经北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03年3月13日下午,杨德富召集未成年人小华、小龙(化名)在其家中共谋实施抢劫出租车,并商议好作案的方式和地点,由杨提供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小华、小龙具体实施抢劫出租车。当晚8时许,小华、小龙携带杨提供的水果刀窜至北碚区电影院附近,租乘罗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北碚区城南新区。当该车行至北碚党校路段时,小华、小龙持刀威胁,并当场抢走罗某的现金280元及康佳手机一部,随即逃离现场。所获赃款小华、小龙各分得100元,杨德富分得80元。
同年3月14日晚9 时许,三人共谋后,在相同的地点,采取相同的方式,由小华、小龙持刀威胁,当场抢走张某的现金260元及波导手机一部,所获赃款小华、小龙各分得95元,杨分得70元。3月15日,小华、小龙在重庆市南岸区将所抢手机销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捉获。归案后,小华、小龙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抢劫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将杨德富捉获归案。小华、小龙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通讯员张卫 张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