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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一纸抗诉为当事人讨回十五万余元
时间:2004-02-26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重庆合川市黄土镇农民黄城均诉重庆煤矿建设第五工程处(下称重煤五处)债务纠纷案,经过一波三折,两级法院的审理后,最近,在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下,该案件得到了公正处理,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1994年至1997年间黄城均从重煤五处横南铁路指挥部手中承包了重煤五处承建的横南铁路分水关隧道工程的隧道斜井等临时工程。1999年11月30日双方对黄城均从1994年至1997年间完成的临时工程进行了清算,并形成了“末次清算纪要”,纪要确定重煤五处尚欠黄城均215,892 .24余元,纪要签订后重煤五处又分三次共给付黄城均工程款58,000元,后重煤五处以纪要未经处领导同意为由拒付余款。

    黄城均向合川市法院起诉后,经审理支持了黄城均的诉讼请求,判决重煤五处还应给付黄城均工程余款157,892.24元。重煤五处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黄城均作为个人,没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与重煤五处签订的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承包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的强制性规定,判定合同无效,根据合同进行的清算亦属无效。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黄城均的诉讼请求。

   黄城均不服法院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合川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重煤五处欠黄城均工程款属实,有双方签订的“末次清算纪要”证实和重煤五处三次付款的认可;原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错误,该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黄城均承包的为临时工程,适用该法超出了其调整的范围,且该法自1998年3月1日起实施,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使合同无效,法院也应当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进行处理,即返回财产,赔偿损失,不能返还或无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黄城均仅是请求获得应得利益,应予支持。原二审判决以合同无效为由驳回黄城均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合川市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再审,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遂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

                         本站通讯员杜彬文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