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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兼并未登记 债务自承担
时间:2004-03-01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重庆市奇正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奇正公司)诉程德佑、张家权、李跃云、孙明富、陶云祥债务纠纷五案,经丰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近日获得改判。

    丰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丰都县社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称社坛建筑公司)分别拖欠程德佑、张家权、李跃云、孙明富、陶云祥五人不同项目工程款的债务,因奇正公司与其达成了兼并协议(只兼并资质和人员,不兼并资产),且经主管部门批准,认为兼并协议有效,但双方对兼并前的资产、债权、债务仍由社坛建筑公司所有或清偿的约定无效,判决由奇正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奇正公司不服判决,于2003年9月5日向丰都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该院审查认为,本案债务属于社坛建筑公司所欠债务,该公司与奇正公司的兼并协议未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未登记公告,未通知债权人,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兼并未完成,且社坛建筑公司并未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消失,对被兼并前的债务仍应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请抗诉,三分院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法院指令丰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再审。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并对原审法院判决奇正公司承担社坛建筑公司所欠债务的民事责任予以撤消,改判由社坛建筑公司承担。从而维护了奇正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站通讯员黄先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