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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房地产商不讲诚信 一房二卖被判双倍赔偿
时间:2004-03-02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买房者曲某用法律武器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适用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除返还原告曲某购房款134567元及利息、按揭手续费25670元及利息、装修损失36789元外,还要向其支付违约赔偿款134567院。

     2002年11月,曲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沿江边的某小区住宅一套,面积为163.56平方米,价款为17870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134567元,余款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曲某在交付房款后30日内办理产权证明书,房地产公司应予协助。”2003年1月,房地产公司将该房屋交付给曲某使用,曲某一家对房子进行了装修。由于房地产公司没有与银行交接相关手续,曲某无法办理贷款手续,也就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就在这时,曲某得知,房地产公司在和她签完合同的第三天就把包括她所买的房子在内的十套房子抵押给了银行。又过了几天,因为房地产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要求收房子,曲某告房地产公司返还首付房款、按揭手续费、装修损失和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曲某申请对房屋装修价值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价值36789元。

    房地产公司在与曲某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后,在没有向曲某说明的情况下,以同一房屋与银行签定房屋抵押合同并登记,导致曲某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无法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房屋产权没有转移。对于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曲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手续费及利息和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被告房地产公司承担购房款一倍以内的赔偿责任。

    我国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收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原告曲某购房款134567元及利息、按揭手续费25670元及利息、装修损失36789元,与曲某首付等同的违约赔偿款134567元。

(李富文 许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