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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私章酿出的祸
时间:2004-03-05  作者: 本站记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懵然无知的“被告人”

    2002年11月的一天,一张由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出庭应诉的传票送到了巫山县里一名叫阿珍(化名)的妇女手中:巫山县巫峡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以“阿英”(化名)在信用社集仙分社贷款30000元,阿珍担保,借款到期,以多次催收,阿英尚欠借款本金25152元及利息至今未偿还”为由,向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阿英和阿珍,要求二人立即偿还本息。老实巴交的阿珍当下便懵了,自己并没有欠谁的钱呀!

    这事儿还得从头说起。1994年,阿珍开了一个副食品店。而1997年3月,阿珍将此门市转让给了朋友阿英,由阿英独自经营,因为是朋友关系,阿珍也未将经营证照更换。1998年12月的一天,阿英因副食店邻取税务发票,按照住往常的习惯来到了阿珍家借用她的私章,阿珍想也未想便顺手将私章拿给了阿英。

    事又凑巧,几天后,阿英因购货急需一笔资金,便向重工业巫山县巫峡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贷款30000元。可按照有关规定,贷款需要担保人,找谁呢?阿英灵机一动,想到了还揣在自己荷包里的阿珍的私章: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吧,反正还钱也是我一个人的事儿。阿英当下便与信用社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30000元,贷款利率为7。9895%,贷款期一年,定于1999年12月28日前归还。阿英在保证人一栏里赫然盖上了阿珍的私章。她压根儿没想到,这枚不起眼的私章会酿出一场恼人的祸事儿出来。

    2002年11月21日,巫山县人民法院就原告信用社与被告阿英和阿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阿珍据理力争,称自己从未给阿英提供借款担保,其私章是被告阿英拿去盖的,自己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与此同时,被告阿英也述称,阿珍的私章确属自己私自用作了担保,与阿珍毫无关系。但法院仍然以二被告的说法缺乏有力证据支持为由,作出了由阿英偿还原告信用社借款本金25152元及其利息,由阿珍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抗诉为私章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可为不明不白的债,咋就摊到了自己的头上来了?固执的阿珍硬是不服这口气,2002年12月14日,她各向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阿珍想天下总有说得清理儿的地方。经过初步的审查,办案检察官发现,申诉人口口声声说自己并没有实施担保行为,私章、系他人所用,而在相关材料中却找不到更多的证据佐证,显然申诉人提出的“原判认定的信用社98年保借135号《保证借款合同》应是无效合同”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那么到底她冤在什么地主呢?检察官将敏锐的目光投向了厚厚的卷宗……很快,一个关键环节出现在检察官们面前:2000年5月17日,原告向二被告发出书面催收借款通知,要求二被告于2000年12月20日前还清借款本息。按照《民事通则》中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的规定,巫山信用社法院于2002年11月15日提起的诉讼是否在合法的诉讼期间之内呢?信用社又是以什么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呢?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那么按照这个规定,诉讼时效应当从信用社要求阿珍承担保证责任的2000年5月算起,也就是说,到正式提起该诉讼的2002年11月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阿珍的担保责任也就理所当然地被免除了。显而易见,巫山县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有着严重的错误。

    巫山县检察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并于2003年1月21日,就本案提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3年3月3日,二分院以“巫山县人民法院原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

    由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巫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再审。2003年6月8日,巫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本院原判决,由原审被告阿英偿还原审原告信用社贷款本金25152元及其资金利息; 免除原审被告阿珍的担保责任……

    一起因为一枚私章涉及担保责任的官司虽然结束了,但它给我们留下了诸多的思考。如果细细思索,或许你会从中领悟到许多。

                                通讯员饶智勇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