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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赃物好买法律不容 购买赃物被判徒刑
时间:2004-06-09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明知是赃物,还是要购买。日前,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的无业青年郭靖为自己的“生财有道”付出了有期徒刑3年的惨痛代价。

    2001年8月,郭靖得知张大友、王常伦伙同王伯平(均已另案判处)在九龙坡白市驿盗得一辆货车(估价为42675元)。通过联系,郭靖以8000元的价格购得该车。去年6月13日,郭靖又低价从他人手中再次购买了一辆货车。6月15日,郭靖邀约黄万江(已另案判处)出资6500元同他一道对该车进行改色、改发动机号、车驾号。当年7月10日,二人在进行车辆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郭靖明知是别人盗窃的赃物还多次购买赃物,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经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法院依法判其有期徒刑三年。

  本站通讯员甘庆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