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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买车不过户 肇事谁担责?
时间:2004-03-11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渝A81361号康路牌农用运输车原属高其顺所有,后被卖给常开波,但未办理过户登记。2001年6月17日,常开波驾驶该车为邹延权运送大米从重庆梁平县至该市万州区,途中由于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坠入路边水田里,造成邹延权、常开波及另一名驾驶员刘长寿不同程度受伤的一般交通事故。其中邹延权面部重度性裂伤,并伴有脑伤,用去医疗费2498.90元。

   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常开波负事故全部责任,邹延权、刘长寿不负责任。

   此案出现了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进行过户登记。而高其顺与常开波之间的车辆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故车辆买卖合同虽生效,但车辆的物权未发生转移,因而高其顺仍是渝A81361号农用运输车的法定所有权人,在常开波暂时无力赔偿邹延权的损失时,负有垫付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其顺不应承担垫付责任。首先,高其顺与常开波之间的车辆买卖协议成立后,双方交付了价金及标的物车辆,因车辆已实际交付,原车主高其顺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高其顺不应对常开波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其次,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的是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而并不影响车辆物权的转移,故常开波是本案唯一的责任人。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评析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因此,本案应着重考查造成邹延权受伤这一结果的法律上的直接原因是什么,也即是要考查高其顺卖车的行为以及高其顺、常开波双方未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行为和常开波驾车超速行驶、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中,到底是哪一个行为直接导致了邹延权受伤的法律后果。

   (二)本案中,高其顺将渝A81361号农用运输车卖给常开波,未办理过户登记,违反的是车辆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但这并不会必然导致邹延权受伤的后果。常开波支付价金并实际得到渝A81361号农用运输车后,即获得了对该车辆的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在从事营运过程中,常开波驾车超速行驶、措施不当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邹延权受伤的法律结果。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和期望取得运行利益的实际车主常开波承担。

   本案审理结果: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渝A81361号康路牌农用运输车的所有权原属于高其顺,该车由高其顺卖给常开波后,双方未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该车的过户登记手续。因此,高其顺只能是该车的车辆户籍登记人,常开波却是该车的实际占有人。由于常开波的过错,造成了邹延权等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常开波的过错行为与邹延权的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应当由常开波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高其顺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本站通讯员邓 健 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