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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保险金不能抵扣人身损害赔偿费
时间:2004-03-12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尹建明驾驶摩托车与袁普和驾驶的摩托车迎面相撞,尹建明受伤住院。法院一审判决,袁普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将尹建明因参加人身保险而获得的保险金1900余元从袁普和应当赔偿给尹建明的人身损害赔偿费中扣除。尹建明不服,向重庆市忠县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最终依法维护了尹建明的合法权益。

        两车相撞

 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忠县马灌中学教师尹建明在忠县境内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袁普和驾驶的二轮摩托奉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尹建明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袁普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尹建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尹建明受伤经医院治疗,开支医疗费3755.80元。

 2000年10月13日,忠县马灌中学用教职工福利费和医药费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忠县支公司为全校教职工投了人身附加住院医疗险,尹建明为其中被保险人之一。2002年4月17日,尹建明从保险公司领取了医疗保险赔偿金1941.73元。

        一审判决

 2002年6月2日,尹建明向忠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袁普和赔偿其医疗、误工等费用4537.44 元。在法院审理中,袁普和要求将1941.73 医疗保险赔偿金从应赔偿的数额中减除。

 2002年9月20日,忠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清楚,袁普和对尹建明的损失负主要赔偿责任,尹建明负次要责任。尹建明从保险部门领取的保险赔偿金,根据有关规定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不再进行赔偿。遂判决:袁普和一次性赔偿尹建明医疗、住院生活补助费共计1387.40元;袁普和赔偿尹建明摩托车损失费532元。

         提请抗诉

 2003年3月27日,尹建明向忠县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和《团体性人身保险附加医疗保险条款(试行)》第十条规定,住院医疗险的赔付只能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马灌镇中学为尹建明投保了人身保险附加医疗险,尹建明是被保险人,其指定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袁普和既非尹建明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亦非指定受益人,不能作为其受益人。尹建明从保险公司领取的保险赔偿金是基于马灌镇中学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而得到的利益;而袁普和应当给付尹建明的人身损害赔偿费则是袁应当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二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将尹建明领取的保险赔偿金从袁普和应给付尹建明的人身损害赔偿费中扣除,袁普和成了尹建明人身保险的实际受益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团体人身保险附加医疗保险条款(试行)》的有关规定。

 据此,忠县检察院将该案提请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

 2003年5月23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再审判决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忠县人民法院再审, 忠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后,认定原判将尹建明从保险公司领取的保险金从赔偿总额中扣除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遂于 2003年9月10日判决,撤销原判,由袁普和一次性赔偿尹建明医疗、住院生活补助费等3278.60元。

               本站通讯员梁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