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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绑架事实铁证如山 法庭之上岂能翻供
时间:2004-06-09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华祥因犯盗窃罪和绑架罪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2003年11月15日凌晨3时许,重庆市忠县乌杨镇农民张华祥窜至忠县忠州镇巴王路附近,从天桥处的广告牌灯箱翻入冯某家中,盗走冯家女式手提包1个,内有价值3514元的“松下”手机一部、存折3个及身份证等物品。张华祥因未盗窃到现金,遂潜入冯某儿子小冯(化名)卧室,用毛毯裹住小冯将其抱走,并留下字条,要求冯某于当日上午10时前存入5万元于所盗存折中以赎回小冯,并不准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张华祥将小冯抱至忠县师范附近一间旧房内,用剪下的毛毯角堵塞住其嘴,并用绳子捆住其手脚后离开。上午11时许,小冯自己脱身后安全返家。下午1时许,张华祥持所盗窃的存折到忠县某金融网点取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04年2月19日,忠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张华祥辩解小冯能脱身回家是他解除了捆绑,所以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不构成绑架罪,但张华祥当庭未提供任何证据说明他解除了小冯的捆绑,其庭前供述和亲笔供词亦无此内容,所以法庭未采纳张华祥的辩解意见,认定其绑架罪事实成立。

          通讯员梁小燕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