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兵、谢万川涉嫌盗窃一案,在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以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
2003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王兵、谢万川在垫江县工商银行中心储蓄所自动取款机处取款时,见农民李某在自动取款机前不会操作,便以帮助其取款为由,帮助李某取款,王、谢二人趁机将李某的储蓄卡调换。当晚,王、谢二人便用此卡从该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中取出人民币4800元,被告人王兵分得赃款2900元、谢万川分得赃款1900元,次日即被警方查获归案。
通讯员许东升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