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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一份再审检察建议 纠正民事赔偿错案
时间:2004-03-24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在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建议下,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发生了一年多后,终于获得了法院的再审改判,受害人得到了应有的经济赔偿。

      2003年1月5日下午,蔡明荣等人在重庆市北碚区东阳镇磨心坡七排工房陈某家打麻将。17时许,杨云兰到陈家门外招呼蔡等人不要吵闹,以免影响其上夜班的儿子睡觉。蔡明荣与杨云兰为此发生争吵,进而发生纠纷,杨云兰受伤倒地。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肾挫伤。杨云兰起诉至北碚区人民法院,要求蔡明荣赔偿其医药费等1万余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云兰诉蔡明荣将其打伤的证据不足,遂驳回杨云兰的诉讼请求。

    2003年7月,杨云兰不服北碚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而向北碚区检察院提出申诉。北碚区检察院受理后,认真审查了案件材料: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显示,当天18时许,杨云兰之子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母亲被蔡明荣打伤,医院诊断书证实杨云兰当日确有受伤事实,另有一学生证实看到蔡明荣打了杨云兰,但与蔡明荣一起打牌的多个证人均证实蔡明荣未打杨云兰。检察院审查认为,证明蔡明荣未打杨云兰的证人均是打麻将的参与者或是亲属,与蔡明荣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客观性值得斟酌。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杨云兰的受伤与蔡明荣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003年8月,北碚区检察院向北碚区法院发出再次审理此案的检察建议。2004年3月4日,北碚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采纳了北碚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判决:一、撤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03)碚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二、蔡明荣赔偿杨云兰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3349.25元。

                                                          通讯员张卫 杜利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