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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迟到的起诉
时间:2004-06-09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这是一件并不复杂的雇人行凶的案件,由于同伙扛罪,雇主藏身外乡,致使疑案难破,捕诉受阻,一晃就是九年。在漫漫缉凶路上,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审查批捕引导侦查,试行捕诉合一的审查制度,主办此案的检察官以超人的智慧和胆识,运用法律和证据斗凶顽、破疑难、终将疑犯起诉到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4年,演绎了一幕幕呵护法威、执法为民的动人故事。

      祸起萧墙 雇人行凶泄情仇

 本案的被害人周长福与被告人沈毅都是重庆市潼南县塘坝街村的居民。周与沈的父亲沈某年轻时拜在同一个师傅门下学医,艺成后两人在塘坝街村各自开了医馆、药店。沈某在行医过程攻治外科疑难杂症,成就斐然,名播四方,他的医馆、药店因此时常是车水马龙、门庭若市。沈某为人谦和、医德较好、接济贫困、乐善好施,上门求医者交口赞誉;被害人周长福在行医的同时,倾情关注扶危救困的公益事业,热忱参与管理社会事务,深受当地人民群众的拥戴,连续几届当选为县政协委员。周与沈某和睦相处了几十年,结下了深厚的友谊,不是一家亲胜似一家亲。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他俩的医疗事业红红火火,如日中天,成为当地家喻户晓的名人。但令他俩意想不到的是,两家与日俱增的丰盈的医疗收入,引起少数人的妒忌。于是,他们蓄意捏造周、沈两家相互诋毁的流言蜚语四处传播,以此挑拨周、沈两人亲密无间的关系。风闻谣言之初,周、沈两人不予置信、一笑了之,不予理睬。但谣言反反复复、喋喋不休在他俩耳边萦绕之时,他俩原有的相信对方不会中伤自己的坚定信念产生了动摇。1993年沈某的姻亲周某建房时侵占了街村幼儿园的基地,周长福以县政协委员的身份,将此事反映到了有关部门,周某因此受到了查究,由此生怨,周、沈两家的关系日益紧张起来。

 沈某的儿子沈毅是一个不奉公守法、不守本份的浪子。曾因强奸妇女被判刑五年。刑满释放回家后,他恶性不改,名义上在塘坝街村经营食店、夜总会,实际上成天与社会上的不法之徒混在一起,贩卖、吸食毒品。沈毅从亲朋好友的口中,得知了发生在周、沈两家之间不愉快的事,他判定这是周长福不讲交情,不顾及与其父之间师兄弟的情谊,为了搞垮竞争对手,有意跟沈家过不去。于是,他决意要“搞整”周长福。1994年8月19日,沈毅结识的烂仔黄某、毛某窜至他的食店,与他商谈吸粉事宜。沈遂请黄、毛二人帮忙“修理”周长福,黄、毛两人毫不犹豫地答应了沈的请求。

 当天下午,沈毅用手机从县城叫去一辆红色的出租车,将毛、黄二人拉到周长福的药店附近睬点认人后,告诫黄、毛二人:只砍周身上,不要砍他头部。并嘱咐出租车司机不要熄火,将车停在附近等候,毛某当天下午五时许手持西瓜刀与黄某一道窜到周长福的药柜前,临到抽刀下手时,毛某不忍下手,将西瓜刀交给了黄某,回到了出租车上。在沈的催促下,黄某持刀再次去到周的药店以购药为名,趁周转身弯腰取药不备之际,向他背部连砍两刀,然后迅速逃离现场,登上了未曾熄火的红色出租车呼啸而去。被害人周长福忍痛转过身来,一手捂住伤口,一手指着绝尘而去的红色出租车,呼救声未曾出口就倒在了血泊之中,失去了知觉。后周被送到了镇医院止血抢救。

         同伙扛罪 雇主藏身案件受阻

 县政协委员周长福被人不明不白地被杀伤的消息不胫而走,当地居民受到了极大的震憾,要求尽快地破案,揪出凶手。潼南县人民检察院因此决定对此案试行批捕引导侦查,捕诉合一的办案制度,把审查捕诉、质量把关的工作重心前移到案件侦查工作中,侦查监督科科长陈奇雄、公诉科科长陈中和组成办案组,负责引导、监督案侦工作。他们上案后立即参与了现场勘查和排查嫌疑等项工作,引导案侦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被害人周长福从昏迷中醒来,办案的刑警和主办检察官去到了他的病床前。劫后余生痛定思痛,他仍然惊魂未定,浮现在他眼前的是:案发前沈毅骑着摩托车在他药店附近游逛的身影;挥之不去的是凶手那张陌生的面孔和逃离现场时乘着的那辆呼啸而去的红色出租车!沈毅案发前为什么会到我的药店来买药?他为什么不去他父亲药店拿呢?这一切与自己被杀伤之间有无直接的联系?不会是偶然的巧合吧?!在接受办案人员的询问中,周长福道出了自己心中的这些疑虑。办案人员根据周提供的线索,将侦查的视线定格到了沈毅的身上,当即赶至沈家核查,令人出乎意料的是,沈于案发次日凌晨,与家人不辞而别,甩下经营的食店悄然无声地从塘坝街村消失了。

 办案人员通过发动群众协查,找到了证人李某。李某证实,案发前几天,沈毅曾找他去“修理”周长福,被其拒绝后,又去找黄某等人出手。案发前几天黄某与李某、毛某、沈毅一块吃酒时,黄某悄悄地告诉李某:沈大(沈毅)叫他去教训塘坝街上的一个医生,出了3000元钱请他出手。没过几天传来了周长福被砍伤的消息,黄某又去向李某打听周的伤势,并说:这是沈指使他干的。事后收到沈给的1000元钱,他拿去买了海洛因。调查的种种迹象表明,杀伤周长福可能是沈毅一手泡制的凶杀案,黄某、毛某可能是帮凶,为此,主办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采取暗中布控、网上追查的方式,搜捕上述疑犯。

 在案发后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这些疑犯中断了与亲朋好友之间的通讯联系。承办此案的刑警和检察官没有放弃,苦苦追查。功夫不负有心人,1997年7月,一个线人电话举报了嫌疑人毛某、黄某经常出没的地点,公安机关闻风而动,派出精兵强将及时将两人抓获归案,主办检察官也连夜赶至塘坝镇派出所,与办案的刑警一道对毛某、黄某二人分别进行了讯问。

 毛某证实了他与黄某受被告人沈毅指使,由黄某出手砍伤了周长福的事实。黄某接受讯问之初,对其伤害周长福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他谎称:案发时,他去周的药店购药,因药价问题与周发生了争执,他一气之下砍伤了周。再次讯问,黄某又谎称:他是从沈毅的闲谈中知道了周、沈两家之间的矛盾,于是他悄悄地去砍伤了周,目的是替沈毅报仇泄恨,事前沈并不知晓,事后他才将伤害周的事告诉了沈,并向他素要了1000元人民币去买了海洛因。

 为了查明真相,办案人员主持被害人周长福和证人林某对黄某进行了暗中辨认,他俩通过辨认,确定黄某就是案发时杀伤周、乘坐红色出租车逃离现场的那个年轻人!周与林某还证实,案发当时,周与黄某没有发生口角与抓扯推搡,黄某杀伤周不是突发的纠纷,而是蓄意伤人。然而,黄某归案后虽经反复教育和证据攻心,但他仍然一口咬定伤害周是他个人所为,与其他人无关,捕诉疑犯的工作因此受阻,快要真相大白的案情,因黄某替人扛罪,又笼罩上了扑朔迷离的阴影。

        执着追查,证人感悟吐真情

  1998年3月,公安机关鉴于沈毅负案在逃,决定对其另案处理,同时以故意伤害罪将犯罪嫌疑人黄某移送审查起诉。潼南县人民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质证阶段,黄某仍抱着“受人钱财,替人消灾”“好人做到底,送佛送上天”的江湖义气,把杀伤周的全部罪责依然扛在自己身上。合议庭审理后,对黄某作出了有罪判决,并判决其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此结果并没有给办案的检察官和被害人周长福带去丝毫的轻松与喜悦。他们仍然感觉到自己身上的责任沉甸甸的,黄某替人扛罪的真相不查清,他们一天也睡不上安稳觉。

 2003年2月 ,在周长福等人多方配合之下,被告人沈毅终被抓获归案。在接受办案人员讯问中,他矢口否认指使他人伤害周长福的犯罪事实,企图以沉默拒供。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在强大的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在沈毅涉嫌事实尚未查清,缺乏相关证据的情形下,先后三次向潼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沈毅,潼南县人民检察院担着遭受可能不明真相的社会舆论的指责和非议的风险,坚持正确、严肃的执法理念,依法做出了退查的决定。并根据提捕证据材料中存在的缺陷,拟定了详尽的补查提纲,继续与刑警一道开展补缺拾遗,纠错防漏的补证工作,及时将关键人毛某、黄某传唤到案调查补证。

 黄某通过长时间的教育与证据攻心,终于摆脱了江湖义气的困扰,向办案人员道出了多年来由于替沈扛罪而积压在心中的苦水。他坦言道:当初为沈扛罪,奢望事成后沈毅会因此感动,在经济赔偿上沈会全力承担,并补偿他在服刑期间的经济损失,令他意想不到的沈是一个背信弃义之人,他把黄某当作报仇泄恨的工具,对他不留余地的加以利用之后,视作没有灵魂的驱壳一样踢向一边。在法院执行赔偿、牵走黄某母亲辛辛苦苦喂养的肥猪后,黄某的心灵受到极大的震撼!他曾告诉沈,自己是一个不孝子,后悔不应该去伤害周,自己犯罪,牵连老母受累,真是不值!沈听后一笑了之,没有丝毫的愧疚和安慰,替人扛罪的结局是如此残酷无情,是他始料不及的。为此,黄某幡然醒悟,被告人沈毅雇凶伤人的真相至此被彻底查清。

         证据锁定 成功起诉树检威

 潼南县人民检察院鉴于被告人沈毅拒供和关键证人证言不稳定等复杂情况,决定对两名关键证人接受询问、陈述案件事实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象,锁定相关证据,封闭被告人沈毅的亲属企图说服相关证人继续为其掩罪的通道。在此基础上,主办检察官对被告人沈毅参与犯罪的事实、证据逐一地、系统地进行比较和分析,针对取证方面存在的疏漏,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安排警力补查,从而排除了相关证据之间的矛盾,做好了诉中应变、应急的准备工作。在全面客观地搜集证据后,主办检察官决定将此案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讨论中,在对被告人沈毅是否定罪起诉的问题上出现了分岐。一种意见认为,在被告人沈毅拒供、关键证人提供的证词前后差异较大的情形下,对其定罪起诉,一旦起诉失败,检察机关将面临被害人“办案不力、有罪难究”和被告人“偏听偏信、错诉无辜”两方面的责难,既有损形象,又会堵死继续查证之路。主张继续做被告人沈毅的教育、说服工作,待其真诚供罪后才确定起诉;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沈毅指使他人行凶伤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他认罪的口供,仍然可以对其定罪量刑。关键证人提供的证词之间的差异,他们在同步录音录相中作出了符合情理的解释和说明,并明确表示愿将录音录像固定的证词作为呈堂证供,参与质证,如果质证中能与其证据相互印证,我们没有理由不予采信。检察委员会经过充分的讨论,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决定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沈毅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沈毅及其辩护人作了无罪辩护,他们认为控方当庭展示的证据不能清楚地证明案件事实,关键证人毛某、黄某诉前的证词虽是经录音、录象固定,但与他俩以前几次证词相互矛盾,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针对上述观点,两名主诉检察官沉着辩驳,依法依理依据地阐述了公诉机关的主张和理由,全面地客观地分析了认定此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对其证明方向、证明情节以及证明力度作出了科学判断。明确指出:办案是一个搜集、运用证据重塑案情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相关人员提供证词会受到其记忆、语言表达能力,思想和情感因素的影响,因此,他们也会有一个逐渐修正误差的过程,在是否采信时,必须科学地分析采信的这些证据相互之间在证明方向,情节上是否具有相互印证的一致性,以及经过庭审质证,是否能够证明其诚信、公正和真实性的状况来确定,而不是以哪一次证词为准地简单从事、草率结论,这既不具有科学性,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关键证人黄某、毛某出庭前所作的最后两次供证,能与其他合法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了诉讼上的证据链,通过比较鉴别其诚信、公正性可以确定,在作证主体言明可作呈堂证供参与质证的情形下,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合议庭采纳了公诉人的上述意见,确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及辩护人无罪辩护的主张可能不能成立,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沈毅有期徒刑四年,并对先前判决黄某承担的经济赔偿负连带责任。

                      通讯员陈通和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