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免收的土地出让金应归谁?
时间:2004-04-08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国土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免收了企业数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本来是一件为企业减负的好事,可是因为这块土地被两家公司协议转让,那么国土部门免收的土地出让金应该归谁呢?两家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诉之法庭,打了近1年的官司。一审之后,被告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近日,通过检察机关的抗诉,法院作出了再审改判。

                                   土地转让起纠纷

    2000年11月16日,重庆市忠县万发花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发花木公司)与重庆东方农药厂(以下简称东方农药厂)签订了“土地划拨协议书”,约定万发花木公司将其征用的忠县忠州镇长河村大堡梁部分土地转让给东方农药厂修建厂房,土地价格实行“全包干制”,每亩3.8万元(包括村社土地费每亩1万元,国有土地出让金每亩1.538万元,办证费和出让方原初建挖基、砌坎、林业赔偿费每亩1.262万元等其他费用在内)。2001年元月18日,忠县人民政府同意将批准给万发花木公司使用的土地中变更13.854亩作为东方农药厂用地。2001年8月 31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东方农药厂原向国土、建委等部门所交的13.854亩土地的费用(按23元/平方米计算)减去现实用面积8亩后的费用,余款不退。2001年9月29日,有关部门进行地面丈量和测算,东方农药厂实际用地为8.402亩。2001年2月23日至2002年9月25日,东方农药厂陆续向万发花木公司支付土地转让费206540元。2003年4月4日,东方农药厂使用国有土地13.854亩中的5.854亩,因闲置超过两年,被忠县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其使用权。在整个土地转让过程中,东方农药厂的实用土地8.402亩中,有2.402亩国土部门依照政策免收了土地出让金2万多元,正是这2万多元成为了日后两家公司诉讼的焦点。

                         法院一审判决:万发花木公司应退还多收的土地转让费

    2003年4月16日,东方农药厂向忠县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其实际使用面积为8亩,并以县政府在2003年4月4日文件中确认的实际用地面积为8亩为由,请求判令万发花木公司返还多收的土地转让费35580元。2003年7月14日,忠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认定东方农药厂现在实际使用土地为8.402亩,应付万发花木公司土地转让费190430元,而实际已付土地转让费206540元,其多付的16110元万发花木公司应予以退还。遂判决:被告万发花木公司退还原告东方农药厂土地转让费16110元。

                        检察维权:万发花木公司没有多收土地转让费

    万发花木公司不服法院判决,2003年8月20日向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土地划拨协议书”约定,土地价格为全承包每亩3.8万元,其约定“付款方式”为:鉴于出让方(万发花木公司)尚欠国土局出让土地收费每平方米23元,受让方(东方农药厂)将按实际面积计算后,按每平方米23元将该部分费用直接交县国土局,其余费用直接交付出让方。在建委规划转让面积为13.854亩的情况下,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原受让方向国土、建委所办13.854亩费用减去现使用土地8亩(经法院确认为8.402亩)后的费用,余款不退,归万发花木公司所有。按照上述约定,受让方实际使用土地面积8.402亩中,其中2.402亩国土局免收了土地出让金。按双方“土地价格按全包干制每亩3.8万元”的约定,受让方未代出让方向国土局缴纳的2.402亩的土地出让金应当交给出让方。因此,受让方实际应向出让方交款为227076元,减去已交的206540元,尚欠20536元。法院判决认定受让方向出让方应交款为 190430元,已交206540元,多交了16110元。显然,其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据此,忠县检察院将该案提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2003年10月21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再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抗诉理由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裁定指令忠县人民法院再审。3月4日,忠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遂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梁小燕 刘大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