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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挪用资金30万元 十一年后被追究
时间:2004-06-09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1992年7月,原万县市职工信用社主任陈力的朋友王某向其提出借款30万元用于经营房地产开发的请求,陈表示同意,但言明自己所在的信用社贷款总额已达到了年度贷款规模,不能再以贷款的方式给王筹款,但可以从其他银行拆借资金挪给其使用。同年7月9日,陈力擅自决定以自己所在的信用社之名从当地一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拆借30万元,并指使本社会计将此30万元不计入信用社“拆借资金”帐户核算,不办理贷款手续而直接通过陈力自己填写的一张户名为王某、金额为30万元的存款凭证,将这笔钱划入王某在该社开立的个人帐户上,而后又划出并办理了收款人为王某的汇票交给王,之后,王将款取出用于自己的经营活动之中。当年11月6日,30万元的拆借期限已到,王某尚未归还此款,陈力便私自划拨本单位自有资金归还了某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拆借款30万元,12月底,为应付上级的年底检查,陈又指使本社会计将另一单位归还的36万元直接划入王某在该社的个人存款帐户上,然后再将其中的30万元划入信用社,以掩盖1992年因归还银行30万元拆借款而产生的帐上空缺,直至去年案发,此款仍未归还到帐。近日,重庆市万州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陈力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通讯员周一志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