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审定的工程决算价款是否有效?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运用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抗诉程序,否定了这一说法。近日,经万州区法院再审,为申诉人挽回了移民资金损失9万多元。
1997年12月1日,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万州区太龙镇政府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南浦建司为太龙镇政府修建移民综合楼。工程竣工后,双方未办理结算,1998年7月21日,工程监理对该工程造价审定为696957.84元。
太龙镇政府认为不能按照工程监理审定的工程造价支付工程款,双方诉讼至万州区人民法院。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工程监理有权对工程造价进行审定。2002年5月23日,法院判决太龙镇政府按工程监理审定的总造价支付工程余款13万余元。
太龙镇政府不服万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于同年9月2日向万州区检察院提出申诉。经该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2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由此看出,工程监理只享有监督权,无权代表建筑单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或审定价款,本案中,工程监理的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的范围。同时,根据国务院国峡移发[1996]36号《国务院移民开发局、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审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必须经当地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查。”,明确规定了只有建设银行才是移民工程造价决算的法定审查机构,而非监理。非经建设银行审查的工程造价决算,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工程监理审定的工程造价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据此,万州区检察院提请抗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采纳了提请抗诉意见,依法抗诉。
日前,万州区人民法院再审了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太龙镇政府支付4万元工程尾款,比原判决少支付9万余元
本站通讯员: 牟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