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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金蝉脱窍骗人钱财 公司经理触法被判刑
时间:2004-06-09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先以公司经理的假名字与供货厂家订购货物,后又变更公司登记,想以金蝉脱窍之计诈骗供货厂家钱财的郭伦枢,近日被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1996年12月,郭伦枢与他人合股组建了万县市天城区兴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郭出任公司的业务经理。1997年7月,郭伦枢携带冒用“冯玉良”姓名办理的假身份证,到河北省邢台县学习加工层板技术并购买成品层板,当时,他以兴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冯玉良的身份先后向当地4家工厂订购了30余万元的层板,在预付部分货款后,河北厂家就陆续开始发货,尚有货款 190145元未付清时,郭伦枢就以兴鑫公司的名义出具欠条,加盖公司财务章并署名经手人冯玉良。同年8月11日,邢台厂方派人到兴鑫公司所在的重庆市万州区找郭伦枢索要货款,郭伦枢又以兴鑫公司的名义出具还款计划书,同样加盖公司财务章并署名经手人冯玉良,继续欺骗对方。随后,郭伦枢一方面想办法躲避邢台厂方要款人员,另一方面将层板以一纸协议转让给其兄,但仍旧不归还对方货款。同年10月27日,郭伦枢又变更公司登记,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万县天城区能银实业有限公司,之后,他不将公司的变更情况和自己的通讯联系方法告诉邢台厂家,对催款人员采取避而不见的方法欺骗对方。厂方多次催款不成,于2003年下半年向公安机关报案,郭伦枢随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郭伦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经营公司的业务过程中,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厂家的全部货物后,在约定的给付货款期限内,采用躲避的方法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受到刑罚处罚,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了公诉机关的指控,遂对郭伦枢作出了有罪判决。

                            通讯员周一志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