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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管理漏洞 厂长“落马”
时间:2004-06-09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网站讯(通讯员:张卫 孙立宏) 原重庆华光仪器厂某分厂厂长臧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04年4月22日由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个国企的正处级干部,为何置国家利益和党性而不顾而走向犯罪呢?这得从头说起。

        臧某于2000年1月起任华光厂某车间主任兼党支书记,同年12月28日任分厂厂长,随着职位的提高,他的胆子也越来越大,最终把手伸向了国家财产。    

     2000年5月,臧某代表车间与华光厂签定备件加工承包协议,规定完成备件生产后,臧某按事先约定从华光厂领取承包费用。签定合同后,臧某见有利可图,并决定由他和数名装配工人私下小范围内集资、承包。当年完成生产任务后,臧某从华光厂领出承包费用后按约定分发了集资高息和劳务费。

        2001年9月,臧某又向华光厂打报告,再次要求承包备件的生产任务。后经厂长办公会决定,工厂得利润的55%,单位得利润的45%。由于分成比例降低、利润减少,臧某便自行决定从华光厂领出元器件,用于备件生产。同样,这次承包任务,臧某又在小范围内集资,并安排他人多次从华光厂领出停产未使用的元件,用于承包合同中生产备件使用。当年完成承包生产任务后,臧某从华光厂领出承包费用后按约定分发了集资高息和劳务费。 2002年6月,臧某又与华光厂签定了备件生产承包合同,并约定全过程承包,承包方可从华光厂领用产品零件,结算价格按厂内结算价格执行。当年完成承包生产任务后,臧某从华光厂领出承包费用后按约定分发了集资高息和劳务费。

   看起来整个承包过程没什么问题,但臧某在2001年和2002年承包的备件生产中,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增大私人集资承包生产的利润,自行决定并指使他人到华光厂库房,采用虚报正规军品生产用元器件的名义,从华光厂领用了价值人民币9.3万余元的元器件用于备件产品装配。在年终结算时,由于臧某独自负责产品结算,便对华光厂财务处、计划处隐瞒了使用华光厂元器件的情况,使价值人民币9.3万余元的元器件进入华光厂生产成本核算,没有从承包费用中扣除,从而增加其私人承包备件生产的利润。

       臧某在2001年和2002从华光厂领出承包费用后,并未交回分厂财务,而是由其独自保管,并自行决定支配方式,其中侵吞华光厂元器件后增加的9.3万余元的利润,均被其用于发放集资高息和劳务费。臧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担任重庆华光仪器厂某分厂厂长期间,为了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不报的方法,侵吞价值人民币9.3万余元的国家财物,用于其私人承包的备件生产。面对法律他除了悔恨,还有不懂法留下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