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商因逾期交付工程,法院判决重复支付给对方违约金,建筑商不服,找到检察院申诉,经检察院抗诉终于得到纠正,从而为其挽回1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日前,该建筑商来到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再三向检察官表示感谢。
1996年9月26日,四川省合江县金穗建筑公司与重庆市万州灵通建筑公司签定了昌源公寓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为243万元,施工期为180个有效施工日,合同约定灵通建筑公司的责任为:因自身原因逾期交付工程的,每日按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三偿付违约金;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优良标准,不符合优良等级应无偿修复,由此造成逾期交付的,每日按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三偿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在施工期间,经双方现场管理人员从1996年12月7日开工至1997年10月7日完工的统计,有效施工日为228天,超出合同约定48天。
1997年11月28日,灵通建司向金穗建司提出交付验收报告,金穗建司则对灵通建司提出整改要求,随后灵通建司对工程进行了整改,直到1998年1月15日,原万县市建筑质量监督站才对该工程质量等级检验“定为合格”,已超出合同约定工期148天。于是,金穗建司遂将灵通建司起诉到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偿付违约金。
经该法院审理,1999年11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认定灵通建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有效工期峻工交付,应当按合同总造价243万元每日万分之三,共超期148天计算偿付违约金,同时灵通建司修建的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也应按合同总造价243万元每日万分之三,共超期148天计算偿付违约金。故法院判决灵通建司偿付金穗建司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金107892元;偿付工程质量等级不符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07892元。灵通建司不服法院判决,于2000年5月10日向万州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经万州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的判决违背了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对灵通建司的违约行为进行了重复判令,显失公平。因为灵通建司在1997年11月28日向原告提出交付验收报告时,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优良等级标准,原告要求被告整改,随后被告对工程进行了整改,直至1998年1月15日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时止,已无偿修复48天,这48天属于合同约定的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同约定标准而无偿修复造成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时间,被告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因工程质量不符合优良等级应无偿修复,由此造成逾期交付工程的,每日按合同总造价243万元的万分之三偿付违约金。故此,万州区检察院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抗诉。
近日,经万州区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灵通建司偿付金穗建司工程质量等级不符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07892元的判决。(本网站通讯员:牟伦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