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房产证作抵押申请了贷款,因自己不按时归还贷款无法领回房产证,却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补发其房产证,一套房屋能办理两个房产证吗?到底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还是另有原因……
房产证被抵押贷款
1994年3月,重庆市忠县乌杨镇居民张发购买忠县乌杨镇将军村十九组冉明的房屋八间计1 19.5平方米。同年3月24日,张发向忠县房地产管理所申请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4月22日,重庆市忠县房地产管理所填发了张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1994年4月15日,张发到忠县任家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3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合同书明确规定:乙方(张发)以房屋一套价值4万元作为借款抵押品,房产证由甲方(忠县任家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保管。之后,张发在借款合同和放款凭证上均盖了自己的私章,其好友冯琴为这笔贷款作了担保,并承诺以后负责将房产证交付农村合作基金会保管。然后张发叫王金(冯琴的丈夫)找人将房产证从忠县房地产管理所领出,并由王金转交给任家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保管。事后,因张发一直未归还贷款,该房产证至今一直存放在任家镇农业服务站(因原农村合作基金会在清理农村“三金”时撤销,其债权债务转入农业服务站)。
一审判决 忠县房地产管理所应补发房产证
2000年2月22日,张发以忠县房地产管理所未给他颁发房产证为由向忠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在审理中,对王金等主要证人进行了调查,证实了张发用房产证抵押贷款事实成立,并在任家镇农业服务站提取了张发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2001年4月26日,忠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告申请向被告领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人未如期给张发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是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忠县房地产管理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履行为原告张发颁发其申报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定职责”。
检察抗诉 房地产管理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忠县房地产管理所不服一审判决,于2001年5月17日向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忠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张发1994年3月24日向忠县房地产管理所申请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忠县房地产管理所于同年4月27日将该证发出,法院判决对此事实也作了认定,在审理中也查明张发用该房屋所有权证用于抵押贷款。所以,本案被告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三)项规定的“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判决忠县房地产管理所再向张发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确有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忠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2001年6 月1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终审判决 一套房屋只能一个房产证
检察机关抗诉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6日裁定将该案发回忠县人民法院重审。忠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仍然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忠县房地产管理所不服,2003年 4月遂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忠县人民法院一审和再审判决,驳回张发要求忠县房地产管理所履行法定职责,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
本站通讯员梁小燕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