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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变卖法院扣押物 换来徒刑后悔迟
时间:2004-06-09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网站讯(通讯员唐云生)在庄严的刑事审判庭上,当法官依法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匡荣玖有期徒刑6个月时,被告人匡荣玖后悔不迭地说:“都怪自己不懂法,处置了被法院扣押的汽车,把民事纠纷变成了刑事案件。

       2001年,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小坝村的青年村民匡荣玖与朋友李荣平共同出资,合伙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渝C12018的大货车,由匡荣玖驾驶该车跑运输。2002年2月6日,二人在运输经营过程中,因货车的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合伙人李荣平便向荣昌县法院起诉,同时申请对匡荣玖所驾驶的大货车予以扣押。县法院于当天以荣民保字[2002]第3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车予以扣押,并责令匡荣玖保管,未经法院许可,扣押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面对法院的裁定书,法盲无知的匡荣玖自认为大货车是双方共同出资买的,自己又是驾驶员,该车该怎么经营处置法院管不着,只要将自己与合伙人的纠纷处理好即可。

     同年4月25日,匡荣玖通过私下联系买主,以183800元的价格将已扣押的渝C12018号大货车转让给他人。2002年8月,匡荣玖因涉嫌抢夺罪被判处劳动教养2年,2004年3月,劳改释放出来的匡荣玖被指控犯有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04年3月30日被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经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