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讯(通讯员廖继红、陈红)日前,原重庆市丰都县新华书店出纳员陶琳,因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3.6万余元归个人使用和进行营利行为,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以其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1年9月6日,陶琳在收取丰都县崇兴乡教办支付给新华书店的购书款16416.20元后,只交财会入帐10000元,余下的6416.20元未记现金收入帐,归个人使用。 2003年5月29日,陶琳在收取丰都县太平坝乡教办支付给新华书店的购书款3万元后,未向书店记现金收入帐,并将该款借给其弟做钢材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