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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县检察院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公开审查活动
时间:2020-04-01  作者: 联络平台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酉阳县检察院就近期办理的一件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开展公开审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建议。院副检察长白贤相主持会议。该院检察一部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参加相关活动。

审查活动中,检察一部办案检察官重点介绍了案情和考察涉案民营企业情况,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犯罪嫌疑人任某某系重庆市黔江区某某有限公司酉阳某某项目部实际出资人之一,同时也是该项目部现场管理负责人。20194月任某某在酉阳县某某楼盘工程部办公室与工程部长肖某某因拖欠工资、拆除施工大门等问题发生争执,致使肖某某腰部、胸部受伤,经现场工作人员劝阻,双方停止争吵,任某某为表达愤怒将办公室茶几掀翻砸坏。任某某系重庆市黔江区某某有限公司酉阳某某项目部实际出资人之一,同时担任酉阳县某某项目部现场负责人,长期与开发商某某公司进行该项目部现场对接、管理等工作,对企业的发展、项目的推动具有关键作用,此次事件亦是因维护企业形象及现场管理问题发生争执而起。20199月任某某已取得肖某某的谅解,并赔付了18000元医疗费用,20203月,任某某再次与肖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70000元。经审查后认为任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有自首、积极赔偿、认罪认罚等情节。

参与审查活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在充分听取案情汇报后,依次发表了意见。各位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意见一致,均表示从法律层面讲,任某某涉嫌犯罪应依法打击;从社会层面讲,其为企业的发展,项目的推动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应从宽处理;同时任某某犯罪以后积极赔偿,主动自首,说明其认罪态度好,该案也未造成严重后果。任某某属于民营企业实际出资人,维护企业形象,推动项目发展是一个很好的现象。且任某某是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对项目的管理非常重要,关系着整个项目工作的正常推动。从企业和酉阳社会经济发展角度,建议对任某某作微罪不诉处理。

最后,该院白贤相副检察长强调,首先对各位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本次案件公开审查活动表示感谢,对各位的意见建议将充分考虑,案件承办检察官将把此次公开审查的结果在最后案件处理时作为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