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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时间:2022-11-15  作者:检察一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1.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并可以选择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
2.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法律帮助的权利
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辩护。
如果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员转达其要求。
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提供辩护,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其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认为检察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检察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和不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其核对。如果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没有错误,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如果检察机关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检察人员应当向其告知。
如果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应当亲笔书写供述。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不回答。
6.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其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7.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简易程序的权利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的,可以选择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检察机关在征得其同意后,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8.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其强制措施。其认罪认罚情况,会作为社会危险性因素予以考虑。
如果被羁押,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9.接受检查、搜查的义务
应当接受为确定其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拒绝,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如果是女性,检查其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应当接受检察人员为其收集犯罪证据而进行的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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