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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时间:2020-08-21  作者: 何道飞   新闻来源:  【字号: | |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侦查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3.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4.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有权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6.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7.有权约见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8.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9.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10.有核对讯问笔录和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11.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2.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3.对于人民检察院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举报。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逮捕阶段)
犯罪嫌疑人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期间,犯罪嫌疑人有以下诉讼权利:
1.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在接受讯问时,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3.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4.辩护权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护。
5.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7.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认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或者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
9.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有要求解除的权利。
10.鉴定意见知悉权和申请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11.核对讯问笔录、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提出补充或改正的权利,也可以自行书写供述。
12.对办案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13.对错误逮捕获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义务:
1.对办案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
2.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的人身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等措施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起诉阶段)
目前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你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3.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你在被检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你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
如果你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也可以由你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你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你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员转达你的要求。
如果你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你及你的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5.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6.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你核对。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如果检察机关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告知。
如果你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7.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你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8.同意适用速裁/简易程序的权利
对于可以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征得你的同意后,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9.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如果你被羁押,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10.证明文件知悉权
如果你被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接受讯问,你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出示证明文件。
11.控告、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对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如果你能够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审查。
如果你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你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二、诉讼义务
1.接受相关诉讼行为的义务
你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接受检察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他诉讼行为。
2.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
你在诉讼中不得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接受讯问并在笔录上签名、按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义务
你对检察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你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供述。
4.接受检查、搜查的义务
你应当接受为确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你拒绝,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如果你是女性,检查你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你应当接受检察人员为收集犯罪证据而进行的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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