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务指南>>权利义务告知
合适成年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时间:2021-05-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合适成年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本院在审查案件时,出于办案需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进行讯问/询问,因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参与讯问/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通知你到场参与讯问/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你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 向办案机关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 讯问或者询问前,可以在办案人员陪同下会见未成年人,了解其健康状况、是否告知权利义务、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等情况。
3. 向未成年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4. 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宣传,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教育。
5. 发现办案机关存在诱供、逼供或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当场提出意见,也可以在笔录上载明自己的意见,并向办案机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6. 阅读讯问、询问笔录或者要求向你宣读讯问、询问笔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诉讼义务
1. 接到参与刑事诉讼通知后持有效证件及时到场。
2. 向未成年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承担的职责。
3. 在场发挥监督作用和见证整个讯问、询问过程,维护未成年人基本权利。
4. 抚慰未成年人,帮助其消除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
5. 帮助未成年人正确理解讯问或者询问程序,但不得以诱导、暗示等方式妨碍其独立思考回答问题,不得非法干涉办案机关正当诉讼活动。
6. 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案情或者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7. 发现本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不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或所在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8. 遵守讯问场所的相关规定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友情链接: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