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4、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复查的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但对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除外。 (二)请您根据上述不同层级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进行申诉。 (三)请您在申诉时提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四)请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 (五)请不要重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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