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案件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受理案件后,将案件分给检察官。 2.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共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机关可以变更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也可以继续保持其在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不变。 3.权利义务告知 案件移送起诉后三日之内,承办检察官会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并由犯罪嫌疑人签署相关告知文书。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有委托律师为其辩护、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等,应履行的义务有如实回答检察官的提问等。 承办检察官也会告知审查起诉期限。正常情况下,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每次时间为一个月;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可延长十五日,共可延长三次。 4.讯问犯罪嫌疑人 检察官会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检察院,或者到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为其做讯问笔录,了解、核实案件情况。 5.提起公诉(不起诉) 经审查后,如果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将提起公诉,并将犯罪嫌疑人和案卷一并移送至法院;如果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犯罪嫌疑人宣布。 6.法院审判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提起公诉送至法院,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或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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